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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案例

【八五普法】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行政处罚案例

时间:2025-06-12 10:58:50

  

  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公布。为帮助群众理解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落实普法责任制,营造社会大普法格局,赣榆区司法局、赣榆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八五”普法》栏目,从“以案释法”、“法润赣榆”、“法治建设”等方面向群众进行法律解读、展现我区各镇各部门在法治宣传中的特色亮点工作,助力法治赣榆建设。

  今天推出“以案释法”——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行政处罚案例

  2024年12月31日,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赣榆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内部业务联系单,称连云港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定程序立案并开展调查。经查证,连云港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榆区青口镇B小区土方转运工程项目中,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无任何抑尘措施进行渣土清理及土方运输作业,周边道路积尘严重,存在车过起尘等扬尘污染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连云港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施工扬尘是影响空气质量、危害公众健康和破坏城市环境的重要污染源。施工单位必须严格编制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有效防尘降尘,切实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定责任。

  原标题:《【八五普法】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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